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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姜妍
本周一晚上,脱口秀演员Kid宣布退出《脱口秀和Ta的朋友们2》总决赛,因为其参赛部分内容和另一位脱口秀演员孙书恒直播中的内容有类似的地方。此事件一出,众多脱口秀演员发声,讨论比较集中的声音指向了这次“撞梗”中,是否有抄袭的嫌疑。而就在本月初,上海交通大学助理教授沈辛成发现,复旦大学副教授沈奕斐发布的一条视频,和自己上个月在“一席少年”上的演讲视频有一分多钟的重合内容。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媒体容量无限扩增,许多选题、创意及观点都正在变成公开资源,抄袭与借鉴的边界也变得愈发模糊,《人民法院报》曾撰文指出,在自媒体出现之后,由此产生的图片、文章、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有大幅增长,类型也出现新变化,其中著作权也是自媒体侵权的“重灾区”。
“自媒体海量出现,看起来内容无穷尽,其实好多内容都是从别人或网络中获取资源的。无论是大咖搭小咖的便车,还是小咖蹭大咖的流量,传播于网络空间的自媒体内容已在盗版、洗稿、引用、转译等多种搬运中聚合成一个巨大的‘信息冗余体’。在自媒体领域,‘原创’的概念正在变得复杂。”作家于是在接受界面文化采访时这样说道。
事件回顾
25日晚,脱口秀演员kid发表声明说自己退出《脱口秀和Ta的朋友们2》总决赛。称退赛原因是自己在总决赛的部分内容和孙书恒直播中的内容出现了类似。但是,其他脱口秀演员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鸭绒发博 “丧事喜办,是大剥削。”节目组官方也提出“守护原创是脱口秀朋友们的共同坚持”。暗示着所谓的“类似”中可能有侵权行为。但侵权与否,双方目前各执一词。
而8月初,沈辛成发现,在微博拥有129.5万粉丝的沈奕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条内容,名为“高考最看重的能力是AI时代最不重要的能力”,标题照搬了他7月在“一席少年”上的演讲,视频中有一分多钟的口播内容直接来自他的演讲,但沈奕斐却从头到尾没有提及内容来处。沈辛成随后发布两条视频表达异议,要求沈奕斐所在MCN公司的团队为错误行为道歉。面对网友质疑,沈奕斐在微博上称,那条视频是直播视频的切片,直播时她有提到“我前一阵子看了一篇文章,我觉得讲得非常有道理”,并附上了带有“引用”的短视频,称切片里也有,网友“可以自己去看”。据此,她认为自己已经说明,这不是她的观点,所以不构成“抄袭”。

无独有偶,近期,“看理想”平台上分销了一档付费节目“书影对照记”。作家于是告诉界面文化,她最早看到节目预告的时候很惊讶,因为这档节目在选题策划、功课准备、比较方式等多方面和她与竞菲共创的播客节目“【乒乓台】书影对谈”非常相像,但她也表示,根据目前更新的内容来看,两档节目存在立场和风格上的差异。
“【乒乓台】书影对谈”是一档文学与影视内容的知识分享型播客,至今已更新了八十多期,主打从一本书到相关影视剧的论述方式。从预告来看,“书影对照记”每期节目至少会谈及四组书影作品,目前已经更新的节目中,包括奥斯卡获奖影片《花月杀手》《可怜的东西》《驾驶我的车》和相对小众的电影《犬之力》,是“【乒乓台】书影对谈”在一两年前就做过的选题。为此,界面文化找到“书影对照记”的主播了解情况,对方表示,两位主播均否认此前听过“【乒乓台】书影对谈”。
对于上述情况,沈辛成认为,自己身为小咖,原创内容被大咖搬运,并用于盈利,著作权遭到了侵权。于是则表示,由于节目还没有更新结束,所以现在还不能下什么结论。她谈到,但自己因此产生了很多涉及原创道德、自媒体创作原则等方面的思考。
那么,我们该如何定义侵权,保护原创?当类似事件发生时,是否像沈奕斐一样,说一句“我前一阵子看了一篇文章”就可以免于侵权指控?这是全民自媒体的时代一个亟需思考的问题。
维权成本高,回报却很小
沈辛成谈到,在自媒体尤其是短视频领域,侵权非常普遍,但维权的却不多,所以,人们有时会误以为短视频不受著作权法管辖。他身边的朋友也会说,短视频应该是无所谓侵权的,打官司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与法律现状不符,可问题是:如果侵权的行为十分频繁,维权带来的成本很高,回报却很小,那么权益受损的一方,就很少会动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沈辛成表示,“诉讼这件事很难,时间成本很高,经济成本也很高,心理上也会感到压力。”所以他原本希望能靠法律之外的平和方式解决争议。事发之后,沈辛成发布的维权视频已经有40.6万播放。但是截至发稿,沈奕斐及其团队仍未道歉。“在我看来,这原本是件很简单的事,”沈辛成说,“有错就改,公司操作欠妥,说一嘴的事,现在却逼得我得走诉讼。”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倩倩告诉记者:“自媒体爆发时代,‘抄袭’‘洗稿’等侵权行为频发,但是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案例相对较少。一方面,法律维权不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整个诉讼流程耗时漫长,还涉及实实在在的经济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多项维权开支。部分被侵权方会选择通过网络公开发声来争取权益,有些侵权方也能做出道歉回应。但更多时候,侵权方并不予理睬,被侵权方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回报有限而选择不了了之,很难真正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之所以较真,也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社会整体的创新氛围不好。”沈辛成说,如果有了好点子,旁人偷走就行,那么谁还去出点子呢。如今,赢家通吃的格局也蔓延到了知识创作领域,“有人一直在赢,有人输两次,东西被偷了,‘喊抓贼’还要被人骂蹭流量。”
但另一方面,沈辛成也觉得,情况没有自己预想得糟糕。他之前设想过极端的情景,自己的著作可能会被对方粉丝恶意评分,但是这件事并没有发生。他感慨,有些恐惧是我们想出来的,这种恐惧本身也打消了许多人维权的意志,但真发起维权了,情况也没有那么可怕。“饭圈是真实存在的,但饭圈也不都是,或者说不总是不讲理的”,沈辛成说。
说“我看了一篇文章”就不侵权了吗?
那么是否如沈奕斐所言,在视频里提及自己看了一篇文章,就不代表侵权了呢?
沈辛成坦言自己这次也算是“大病速成良医”,多次咨询律师之后,他对相关法律也日渐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共13项)。这些情形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就可使用,也无需支付报酬,但仍应当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著作权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公开发表的被使用作品;二是使用目的是非盈利、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三是严格保护著作权人除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四是使用著作人的作品应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等。

沈辛成看到,此次争议中的直播和切片并不是单纯的“做科普”,恰恰相反,视频中明确引导观众去沈奕斐自己的付费课程中寻找他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商业性质明显,是给自己的课程引流。
况且,哪怕不涉及商业行为,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仍然有正当的理由要求使用方露出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而不是只说一句所谓“引用”。沈辛成表示:“合适的做法是及时修改视频,或者在评论区置顶原文链接,明确提到作者名字,这其实并不难做到,不知道为什么她不这样做。”
原创思路需具化表达才能获法律保护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也是著名的“琼瑶诉于正”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条文。当时,法院认定,如果情节概括到“偷龙转凤”,或“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就属于作品中思想的部分,但是对于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沈辛成认为,当特定的概念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的时候,就是原创的表达。“我的视频中讲到的这些能力的名字,以及能力的归类方式与用途等,都是我的表达,虽然这些词是常用的,但是搭建它们的方式是不常见的。”在七月发布的“一席”演讲中,沈辛成明确提到高考最看重的能力是“记忆、数理、推演”,并且用它们来重新解构高考的表与里。沈奕斐在短视频里谈到的“你记忆力再强都干不过机器”,也是沿用了沈辛成演讲中“人在努力成为机器,奈何机器成为了更好的机器”的说法。“虽然这些词是常用的,但是搭建和使用它们的方式却是不常见的”,据此,沈辛成认为沈奕斐的视频就是侵犯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徐倩倩还表示,“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单纯的思路。原创思路需要具体化的表达才能获得法律保护。比如做一期节目的想法不受保护,但具体的节目脚本、主播独特的解说词等表达形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只是大方面的选题和架构相似,缺乏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很难认定侵权”。所以她也指出,“原告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做抄袭比对工作量是比较大的”。
除了选题和架构,两档节目在很多问题切入方式上都有雷同,比如讲述《花月杀手》时都谈及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从演员到担任制片的来龙去脉;在讲述《犬之力》书籍的时候,也都提到了安妮普鲁……当记者问及这些重合点时,于是补充道,“就目前听到的三期节目来说,选题和架构的重合度是很高,但波米的《反派影评》有其固有的风格,和我们很不一样,风格化的表达方式和选题、架构交织在一起,让原创的概念变得更复杂。比如制片、普鲁这些都是事实,我们第一个指出来,并不代表他们不能说第二遍。”
徐倩倩指出,这涉及到“公有领域”的问题。“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做制片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如果这些信息是公开的事实,就属于客观事实信息,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可以认为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进行讨论。但如果在讲这些事实的时候,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独特的叙事方式、分析角度,那么这部分表达则受著作权保护,不属于公有领域。”
法律仍存一定滞后性
于是有一个疑问,“新媒体领域里的内容创作如何确证原创性?需要维权的时候,是否只能沿用传统著作权法的标准?”她认为,在口述性、即兴性极强的播客节目里,很难按照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拆分式的比对,更难比对出一模一样的观点段落,这是音频、视频等新媒体创作维权时最常见的问题。
徐倩倩则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新媒体领域,虽然传播形式更加多样、内容生产节奏更快,但法律依然会在保护原创与保障创作自由之间寻找平衡,既不让侵权者有机可乘,也不会阻碍正常的创作与知识交流。”
但这并不是说,在“思想-表达二分法”面前,原创作者完全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著作权法》无法充分保护作者的权益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提供额外的保护。尤其是,如果能够证明侵权方是进行了“搭便车”的行为,夺走了被侵权方原本的观众量,损害了其竞争优势以及商业机遇,就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当记者提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于是首先想到的问题是:自媒体界的竞争属于商业竞争吗?这部法保护的是合法利益,而非原创性。海量的自媒体都是免费供应的,正是为了夺取流量带来的合法利益,原创精神才会迅速消失,以致于被席卷在其中的内容制造者都认为自己在公平竞争。而且,“竞争是有的,但‘不正当’的概念好像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了,就好比文学界的抄袭和反抄袭手法及后果也已迭代”。
于是想到,平台理论上会认证播客的版权,注明原创,但每个点击‘原创’的主播很可能并不知道哪些法律法规是针对新媒体原创和侵权的。文学界的剽窃事件可以用文本查重,但这个做法不太适用于音频节目。这些都是自媒体特有的新现象,需要有更明确的新法规,或是用观念的改变加以适应。她开始尝试用登记版权的方式保护自己。
徐倩倩指出,自媒体只是内容传播形式的革新,关于作者、作品类型、著作权权利种类及侵权责任的认定,《著作权法》、《民法典》等基础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当然,《著作权法》也在不断调整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比如2020年修订时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把短视频、直播、网络游戏画面等新兴视听内容纳入保护,体现了与时俱进,但是法律修订需经严谨程序,面对自媒体新场景仍存在一定滞后性。
作为技术史的研究者,沈辛成也看到,传播平台的增加和传播手段的多样,从宏观上看,对于整个社会的知识生产是一件好事。许多消费者之所以觉得侵权没关系,也是因为他们在这个知识爆炸的过程中能够便利地获得新知,是得益的一方。但是,社会整体的知识流通加速是以一些人的权益受损为代价的,受到损害的常常是无法支付维权成本的小型知识生产者。
沈辛成认为,较高的司法成本具有其内在合理性。若诉讼门槛过低,可能导致司法需求过度膨胀,法院案件激增,超出其承载能力。所以,权益受损是否必然引发诉讼,“无非是严不严重和体不体面的问题”。“严不严重”指的被侵权者在内容上耗费了多少心血。如果是花10年时间做的东西被人夺去,就更可能会诉诸法律。“体不体面”,指的就是侵权发生之后,对方是否即时弥补自己的过错,进行一定程度的致歉。“其实,一般的知识创作者争的也就是这个东西,不蒸馒头争口气。”
沈辛成说,他还没有足够的见识与知识对法律或司法如何更好保护创新创造发表意见,但他认为,如果每一个权益受到损害的小生产者都能够知道维权是怎么回事,都能更敢于维权,那么,“对方在抉择的时候,会意识到侵权行为的风险在增加,会觉得得不偿失,侵权自然就停止了”。
参考资料:
澎湃新闻:对谈|闫岩、周逵、董晨宇:网红的“殖民”与名人的人设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权补充性保护的司法实践研究(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https://sf.sz.gov.cn/ztzl/fzszjs/fzsdy/content/post_10021046.html
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725/c387044-25340556.html
自媒体成侵权“重灾区” 应避免“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https://hjq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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